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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权保护有期限(第1页)

“法官,你的这个判决书不公平,我不能理解。张小旺欠我的钱有欠条,他也承认,人也是真实的,为什么法院就驳回我的起诉呢?借钱不还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不行,你必须得给我个说法。”

刘岩气愤地向法官叫嚷着,他的两只眼睛红红的,两只拳头握得紧紧的,青筋在胳膊上凸显着,像是一条条长长的蚯蚓。

刘岩与邻村张小旺是好朋友,五年前张小旺向刘岩借5万元钱,约定6个月还,张小旺给刘岩打了一张借据。借款到期后,张小旺没有还钱。刘岩是砖厂的老板,效益很好,也不缺钱,对这笔债权也没当回事。

刘岩与张小旺交往多年,来往也很密切。因为是朋友,张小旺借钱期满没有还钱,刘岩也没好意思追偿。一晃过去5年了,今年刘岩想要扩大生产规模,资金有些不足,便想起了张小旺借钱的事情。刘岩找出张小旺写的借条向他要求还钱,谁知,张小旺却说:“你没有在法定期间要求我还钱,现在我没有偿还能力,也不想还了。”

刘岩见张小旺不想还钱了,一气之下,就把张小旺起诉到法院了。

法院开庭时,张小旺的律师提出:“张小晴天迥刘岩借钱5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刘此,被告张小旺并不否认。但原告刘岩没有在借款期满后二年内提起诉讼或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丧失,也就是说刘岩丧失了通过诉讼要求还钱的权利。”

审判长王明刚听了张小旺律师的答辩后,向刘岩询问:“原告,你和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是半年,借据上也写明半年后偿还。你在借款期满后,你是否向被告要求还钱了?”

刘岩答道:“法官,我当时也不缺钱花,再说我们都是朋友,哪好意思要啊。在我的印象里,我好像朝他要过一次钱,不过我也没有什么证据。要不是今年缺钱,我也不能向他要这笔钱。再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这个理传了多少年,从来也没有变过。这怎么还超过两年不要钱就不能要了呢?”

王明刚说:“原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可以起讼的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或追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就会丧失请求权或者胜诉权的一种规定。在我国,对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对特殊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一年,对一般担保人的诉权是6个月。你借给张小旺的钱,双方约定借款期为半年,也就是说,借款期满后,你在二年内向张小旺起诉了,法院就会保护你的债权。如果你没有在二年内起诉,但你向张小旺主张债权了,最后一次主张债权的时间距离你起诉的时间不超过二,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中断,这样你才享有诉权。否则法院很难保护你的主张。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建议你撤诉吧。”

尽管审判长王明刚在法庭上做了解释,但刘岩仍然不能理解。庭后,王明刚继续向刘岩解释,刘岩仍然不同意撤诉。法院便向刘岩发出判决,驳回刘岩的诉讼请求。

刘岩接到判决书后十分不解,便找到法官要求给个说法。

王明刚亲自接待了刘岩。一见面,刘岩就发出刚才的那一套语言,对法官进行质问。

王明刚说:“刘老板,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你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

刘岩说:“王法官,我不满是必然的。上诉不上诉是下一步的事,但我得把事情整明白。你说我丧失了诉权,那么今后谁还敢往外借钱啊?连法院都保护赖账的,这个社会还有没有公理了。”

王明刚笑了,说:“刘老板,这说明你光知道赚钱了,平时不学习法律,我也不怪你。法律不是保护赖账的,而是通过诉讼时效规定权利人要注意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院就会因诉讼时效的丧失而不提供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岩仔细看了看判决书,问道:“王法官,那你说,我只是没有在借款期满两年内起诉,如果我能够证明借款期满后向张小旺要过钱,那怎么算诉讼时效啊?”

王明刚说:“刘老板,看样子你有些开窍了。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如果你们的借款期满,你没有起诉,但能够证明你确实向他要过钱,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你向他要过钱那一天起重新计算两年。但这需要你向法庭举证。”

刘岩又问:“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啊?”

王明刚说:“如果有人证明,那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如果证人所述是真实的,那么这个证人证言就可以作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还有,如果你有文字方面的证据,如信件、协议、结算单等等,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另外,现在的社会发达了,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等等,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使用。还有一种情况,假如债务人同意还钱或在这个期间还过钱,也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还过钱,则从还钱的第二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从他同意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刘岩问道:“王法官,我有很多债权,有些人找不到了我怎么办?如果找不到人,那借出的钱不就瞎了吗?”

“你可以主动采取措施让诉讼时效中断啊。”王明刚说:“比如,你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那么不管债务人是否看到,你的诉讼时效都从公告见报的第二天重新算起。”

“什么样的报纸公告才有效呢?”刘岩问道。

王明刚说:“一般来讲,只要是正式的报纸就可以。如咱们市的市报和省级报纸,还有法院报等等。”

刘岩说:“如果债务人在外地,我给他写信算不算?”

王明刚说:“当然算了。不过这种通信对方一旦不承认也不好办。”

刘岩问:“那怎么通信才可以让法院确认呢?”

王明刚说:“你在寄信的时候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公证一下,或者在邮寄的时候用录像、拍照等方式将通信的内容固定下来,并采用快递或挂号邮递方式。这样的证据一般都可以被法院采信的。”

刘岩又问:“如果我借出的钱,在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那怎么算诉讼时效?”

王明刚说:“如果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你随时都可以主张债权。从你主张债权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一直没有主张债权,那么对没有写还款时间的借条,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0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刘岩听了王明刚的解释后,高兴地说:“王法官,谢谢你的解释,让我懂得了不少。虽然你判我输了官司,但我也知道了怎么再找回这个官司。我想起来了,去年有一次我和张小旺还有几个人聚会,大家在聚会的时候,我向张小旺提过要钱事,他当时答应‘年底卖粮后就还钱’。这样我上诉不就能把案子找回来了吗。”

王明刚笑了,说:“如果你在一审的时候能够让证人出庭证明这个事实,你的案子也许就不会输了。不过,你可不能找人作伪证啊,这种人证需要在法庭上查实的。另外,二审提供新的证人证言,还要调查你在一审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提供这个证人。法律有规定:举证也有期限,如果一审没有举证,二审要举的证据,必须说明举证的合理性,否则,因为一审没有举证,又不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二审对这种证据也不会采纳的。”

刘岩说:“二审的时候我把喝酒的人都找到法庭上行不行?”

王明刚说:“当然可以,不过最好还应该提供可以证明这件事的其他证据。”

刘岩一拍脑门,说:“我想起来了,当时我们几个人喝酒的时候,张东方还用手机给我们拍照了。照片传网上了,在qq空间能够查到。这个证据应该行了吧?”

王明刚说:“如果是这样,你二审就有希望。不过,二审可能要调查你在一审的时候为什么不提供这个证据和证人,你是不是也要证明一下啊?”

刘岩想了一会儿,说:“王法官,这就没有办法了。你应该把今天咱们俩的谈话写个证明,这样我就可以说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合理性了吧。”

王明刚乐了,说:“刘老板,你学习法律挺快的。这样吧,你在我们今天的谈话笔录上签字。我会把今天的谈话笔录装订在卷中,由二审法官判断吧。”

刘岩在笔录上签了名字,高兴地离开了法院。不久,二审法院判决撤消了一审判决,判决张小旺向刘岩还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刘岩向王明刚送了一幅锦旗,上面写道:“你判我输释明理法官公正民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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