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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养女也有赡养责(第2页)

马珍问道:“为什么?”

小王说:“大娘,这房子是你和我大爷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大爷的遗产,你的养女有继承权,你自己还真就处理不了。”

马珍听了小王的话,不知哪来的劲,一下子就坐了起来。说:“她还有继承权?这些年她根本就不管我,她有什么权利继承这处房子?不行,这房子不能让她继承。”

小王是法律大学毕业生,他平时就比较钻研。他仔细地想了一会儿,说:“大娘,这样吧,我先替你联系一下养女,征求一下她的意见。如果你的养女同意出资,让你去养老院养老,那么,这个房子可以让她全部继承。如果她不同意给你养老,你可以起诉她,要求取消她的继承权。如果法院判决不允许你的养女继承,你就可以用这所房子养老了。”

马珍的情绪平稳了许多。她说:“小王,这事你就替大娘办吧。没有办法,谁让你这么好心呢,大娘只相信你。”

小王说:“大娘,没有问题。我一准给你办好。”

过了许多日子,小王来到马珍家里,对她说:“大娘,你的女儿不同意给你养老,也不同意放弃继承权。看来,只能起诉了。”

马珍身体已经好多了,她说:“那就上法院告状吧。这老了老,还得上法院和闺女打官司,这个世道,真是的。”

小王说:“大娘,你也别上火。可能是你的养女自小在姥姥家长大的,与你老的感情不深所造成的。她也是不懂法律,起诉以后,如果她能明白事理,也许还可以调解。”

小王代替马珍写了一纸诉状,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与丈夫宋长山的房子的一半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宋长山的遗产。由原告对通化市某某路2号2-2号47平方米房屋的50面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继承。因被告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得继承。

2、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用该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3、由被告每月承担对原告的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4、由被告每年至少履行探视原告的义务一次。

在诉状中,马珍提出了如下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原告与丈夫宋长山于1967年收养的他人遗孤,被告被收养时刚刚出生5天。为了让被告受到良好的教育和抚养,在被告3岁时原告夫妇将被告送到北京让原告的父母代为抚养,在原告父母代为抚养被告期间,原告夫妇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并经常探视被告,直到被告成年参加工作。

被告成年后对养父母不履行探视和赡养义务,仅在被继承人宋长山去世时被告回来探视过一次外,被告再也没有对原告探视过。原告的丈夫宋长山去世后,原告没有经济收入,被告也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被迫依靠政府的低保救济生活。请法庭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

原告现已经年迈至83岁的高龄,生活自理能力极差,需要常年受到生活扶助。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需要到社会养老机构生活。原告与丈夫生前共有一处房产,其价值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养老所需,应准予原告用该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取消被告对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

被告宋琴答辩道:自己确实是原告的养女,但被告是由姥姥养大的,因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无权要求取消被告的继承权。因被告收入不高,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向原告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原被告的养母女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对养女的抚养义务,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取消其对宋长山的继承权。被告以“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并以养女关系依法成立为由,要求享有对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依法不成立。法庭已经查明:被告对养父母未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三)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应丧失继承权。原告要求取消被告对养父宋长山遗产的继承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以自己和被继承人宋长山共有的房产与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正当权利,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因原告每月享受300元低保,其请求支付的赡养费标准可以适当减少,被告每月应当承担300元赡养费为宜。如原告有重大疾病需要增加赡养费用时,届时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追加支付赡养费。

最后法院判决:宋长山的遗产由原告马珍一人继承。原告马珍和宋长山共有的房产准予原告和养老机构或其他愿意赡养原告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判决被告宋琴每月向原支付赡养费300元,如原告发生重大疾病或出现身体意外情况需要追加费用时,被告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追加赡养费的义务;被告应每季度对原告探视一次,如有妨碍探视的合理原因,每年探视不得少于两次。

法院判决之后,宋琴和养母协商,养母到养老机构的费用由宋琴承担,马珍和宋琴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马珍老人的房产将来由宋琴继承,老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由宋琴承担全部费用。

从此,养母女之间恢复了正常的关系。尽管母女之间仍然有些不快,但马珍老人从此有了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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